1937年9月司法行政部针对抗战初期汉奸活动猖獗发布训令: “查自抗战以来,各地揭发汉奸,时有所闻。此辈因贪图微利,顿忘实祸,不惜甘心为敌利用,危害国家。非厉行检举,严于惩治,不足以期尽绝。检察官有检举犯罪之责,对于此类犯罪,务须随时随地严密注意,认真举发,以尽职责。是为至要。”
对于潜入后方的汉奸,国民政府一经发现,统统都是严惩不贷,一旦证据确凿,全部予以枪决,并及时的登报广播进行曝光,以示惩戒。
在重庆,1939年12月19日枪决了为日本刺探情报的汉奸王金廷和佘金山。1940年7月15日,有枪决了在沙坪坝、小龙坎等处以手电筒为日军轰炸重庆进行信号指引的汉奸刘荣华、张锡彬。1943年9月20日,枪决了意图刺杀美国空军人员的汉奸赵忠绥。
对于汉奸当时的民众和媒体都认为“汉贼不两立”。《大公报》在社论中指出:“汉贼不两立。谁附敌助敌,就是贼。不论其用何名义,亦不问其为何人,要之附敌就是汉奸,是叛逆,是中国民族不赦的罪人。”“‘汉贼不两立’,凡是叛国作逆的贼子,我们都一律不予宽宥;除非他们确实忏悔,以功赎罪,都予置诸死地!”,“全国同胞,更需要严厉锄奸,毫不假惜。我们主张全国同胞于国法之外,更积极发动清议的制裁,坚定实行汉贼不两立之大义,对于附敌助敌的汉奸,一致声讨,特别在被占领地,应家喻户晓,布其罪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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